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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PP立法宜早不宜晚?

25/07.2016 經濟日報(記者:曾金華)

日前,我國經濟交出了半年成績單,民間投資依然不能樂觀。而今年以來,我國也采取多種措施引導資金進入實體經濟。在這樣的大背景下,投資回報相對穩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(PPP)模式有望成為吸引民間投資的主流。

中共中央、國務院近日印發的《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》提出,放寬放活社會投資,激發民間投資潛力和創新活力,并明確“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”。這份文件還提出,完善與投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,依法保護各方權益,維護競爭公平有序、要素合理流動的投融資市場環境。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也強調,加快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立法進程。

PPP在我國算是比較新的事物,在各地實踐中已展現出較強活力,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。比如,政策銜接配套不足、社會資本參與度不高,一些地方操作不規范,等等。隨著PPP項目向縱深發展,尤其到了后續移交或回購階段,或許還會有更多的問題凸顯出來。而要想規范并解決這一系列問題,還要依靠完善的立法與政策。雖然現有的合同法、政府采購法、招投標法等能規范PPP涉及的一些法律關系,但這些法律法規較為分散,針對性不強,且無法全面涵蓋PPP的有關問題,更是沒有形成完善的頂層設計和規范。

PPP項目特許期長,一般有10至30年,期間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,各方都面臨著較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。不少地方推廣PPP“叫好不叫座”、社會資本參與度不高,也與此相關,導致各方對合作信心不足。況且,從各地實踐來看,PPP項目也已經遇到一些法律難題。比如,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方式與現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制度存在矛盾,資產、經營權轉讓價格的確定與國有產權轉讓制度發生沖突等,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立法來化解。此外,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權責利分配也有待法律明確,以此增強預期、減少不確定性,使各方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內充分展開合作。

因此,只有用完善的法律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利益,PPP項目才能夠順利推進,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才能得到保障。值得注意的是,PPP涉及多個方面、多種性質的法律關系,立法難度不小,需要秉持科學嚴謹、全面規范的原則。在我國,PPP項目的很多做法還沒有定型,如何規范、有效運行還需進一步探索。同時,PPP涉及的財政風險和債務管理、用地招拍掛、物有所值評價、社會資本退出、會計稅收、信息披露等,還需要對現有法律、政策進行梳理,處理有關沖突規定,建立新的規則體系。

當然,雖然目前立法上還不完善,但不意味著各地推行PPP可以忽視規范運作。相反,各地在推行這一模式的過程中,應始終堅持法治意識和契約精神,切實遵守現行相關法律及政策,加強規范和監管。

總之,PPP的進一步發展呼喚良好的頂層設計和法律環境。相關部門應合力推動PPP立法進程,使法律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,更好協調利益關系,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,以更好的法治環境更大激發社會投資活力,使PPP在我國經濟社會中發揮更大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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